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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0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月1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沭阳县某镇某村自家门前处,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并引发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用拳头将王某左眼部、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谢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杨某、慧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沭阳县某镇某村自家门前处,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用拳头将王某左眼部、鼻部打伤。经鉴定,王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谢某供述了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及自己的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杨某、慧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调解协议证明了被告人谢某与受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谢某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及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谢某的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谢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谢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文静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方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