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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桂芝与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印立、刘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芝,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印立,刘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郝桂芝,女,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路印立。被告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路印立。被告路印立,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刘淑华,女,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芝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印立、刘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00元,减半收取5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