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桂芝与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印立、刘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芝,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印立,刘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郝桂芝,女,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路印立。被告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路印立。被告路印立,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刘淑华,女,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芝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立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印立、刘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00元,减半收取5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