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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志如与韦勇、黄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如,韦勇,黄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1368号原告李志如。被告韦勇。被告黄小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如与被告韦勇、黄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志如负担。审 判 长  苏英克审 判 员  黄 宁代理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