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志如与韦勇、黄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如,韦勇,黄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1368号原告李志如。被告韦勇。被告黄小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如与被告韦勇、黄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志如负担。审 判 长 苏英克审 判 员 黄 宁代理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