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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盛祥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侯占全,郯城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郯城x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北外环路西段路南。被执行人侯占全,男,1954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居民。被执行人郯城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东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盛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至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海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包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