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欧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欧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只起诉了白井砖厂的少数合伙人,且被告刘某丙经向公安机关核实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白井村查无此人,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以短时间内无法查清砖厂所有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先撤回起诉,待将白井砖厂合伙人查明之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仕斌人民陪审员 曾卓雄人民陪审员 曾海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