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海飞、赵海军、郝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海飞,男,36岁,汉族,个体,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赵海军,男,43岁,汉族,个体,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郝秀平,女,36岁,无业,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飞、赵海军、郝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依据(2012)五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赵海飞、赵海军、郝秀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海飞、赵海军、郝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汉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