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丽珠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丽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李丽珠,女,1958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丽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李丽珠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49684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1104号刑事判决:1、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09)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李丽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上诉人李丽珠等二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6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上诉人李丽珠等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9084元予以返还俩被害人,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68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丽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丽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丽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丽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丽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丽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