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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桂卫星与林炳泉、刘泽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卫星,林炳泉,刘泽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桂卫星,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林炳泉,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刘泽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卫星与被告林炳泉、刘泽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卫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卫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桂卫星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