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姚某。被告:刘某。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