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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姚某。被告:刘某。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