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4号原告田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东兴审 判 员 王文素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