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建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00号罪犯林建立,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已交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建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建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建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建立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120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建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林建立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