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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慈溪市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阳英。委托代理人:蒋之华。被告:慈溪市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实际应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操惠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