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柱昌与被执行人解开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柱昌,解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毛柱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解开会,男,汉族,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合肥厂职工。申请执行人毛柱昌与被执行人解开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解开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柱昌劳务费70882.5元。被执行人解开会缴纳案件履行款10000元后,剩余60882.5元未按时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毛柱昌以被执行人解开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河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