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关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北栅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14年12月25日提解回武冈,2014年12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春节的一天(初一或初二)上午,杨某、杨某甲等人在荆竹铺镇一麻将馆内,各出资50元钱从关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克左右,关某某得毒资300元。2、2013年春节快过完的一天下午,杨某甲和杨某等人在荆竹镇一麻将馆打牌,杨某甲用打麻将抽水所得的250元钱,加上自己出资50元钱,从关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左右,关某某得毒资300元。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人杨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春节的一天(初一或初二)上午,杨某、杨某甲等人在荆竹铺镇一麻将馆内,各出资50元钱从关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克左右,关某某得毒资300元。2、2013年春节快过完的一天下午,杨某甲和杨某等人在荆竹镇一麻将馆打牌,杨某甲用打麻将抽水所得的250元钱,加上自己出资50元钱,从关某某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左右,关某某得毒资300元。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人杨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关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杜文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