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捕前在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门口东侧经营小百货摊。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利,于2014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门口东侧的一小百货摊贩处,以每张2元的价格两次向一男子购进淫秽光碟,并以每张淫秽光碟5元的价格或三张淫秽光碟1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已出售了十余张淫秽光碟。2014年11月12日18时许,公安干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缴获尚未卖出的光碟113张,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物证照片、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