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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钱苏云与李晓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执行申请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由李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给钱某某37600元。原告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调解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按调解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