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王某,女,黎族,住海南省詹州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从2003年开始认识来往,2005年后同居,初始双方感情算好,原告多次提出要求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于续未果,20lO年7月生下一女陈某乙,由于被告沉迷打麻将,对小孩和家庭都没有尽职尽责,双方经常因此吵架,后被告经常在外面居住不回家,导致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原、被告协商分手事宜,被告表示同意非婚生小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为此特请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小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非法同居关系;2、非婚生小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同居生活,2010年7月20日生��女儿陈某乙。后双方因性格等等方面原因致使双方分开。另查,本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与陈某乙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5年2月2日,该所作出广太物司(2015)物鉴字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陈某甲与陈某乙存在亲子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小孩陈某乙与原告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有原、被告开庭陈述的事实及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予以同意,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二、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非婚生小孩陈某乙,女,2010年7月20日出生,由原告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永峰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