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自动化研究所张家口市中山实业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自动化研究所,张家口市中山实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张家口市自动化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刘向云,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志云,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家口市中山实业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瑞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