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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张功良与王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功良,王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功良,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王瑜清,女,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功良与被告王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功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功良负担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显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