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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学武、孟宪霞与被告冷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武,孟宪霞,冷汝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郑学武,男。原告孟宪霞,女。被告冷汝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武、孟宪霞与被告冷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就其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武、孟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学武、孟宪霞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