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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肖长银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长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32号罪犯肖长银,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长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1月12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4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肖长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长银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肖长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长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八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二十三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长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长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