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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治德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德,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欣鑫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治德与被执行人厦门欣鑫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已歇业,自去年5月已搬离原经营场所,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