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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荣,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6870元,由上诉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彩玲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