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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世纪远方工贸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钢材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喻四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228号汉华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4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1,335,327元及利息297,103元(截止至2015年1月26日止),案件受理费23,6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18,9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应利息共1,680,1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