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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金玉与尹树山、桂德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玉,尹树山,桂德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1号原告郭金玉,女,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742。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树山,男,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714。被告桂德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5912。原告郭金玉诉被告尹树山、桂德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金玉诉请如下:原告增加医疗费36163.16元,另增加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70元,其他诉讼请求的分项数额不变,即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6163.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70元、死亡赔偿金233386.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9672.5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伙食费2000元,即诉讼总损失为529091.86元,即请求判令:1、被告尹树山向原告赔偿286364.302元;2、被告桂德洪向原告赔偿242727.5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尹树山答辩如下:没有意见,死者是我堂弟。被告桂德洪答辩如下:没有看到原告的证据,没有办法确认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4年10月18日23时58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尹树山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尹树平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麻奢濂村大道濂村路段时遇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桂德洪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黄伟优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桂德洪、黄伟优、尹树山、尹树平受伤,其中尹树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树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桂德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树平共产生抢救医疗费用共计36163.16元。尹树平为农业家庭户口,湖南省龙山县三元乡双龙村委会、湖南龙山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证明,证明尹树平的母亲郭金玉为其唯一直系亲属,其父亲尹生胜已先于其死亡,尹树平生前未婚。桂德洪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于事故发生时未购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桂德洪已赔偿5000元予原告。被告尹树山赔偿了15000元予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尹树平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513401.66元,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被告桂德洪驾驶的肇事车辆于事故发生时并未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为法定义务,故被告桂德洪应先于交强险限额即12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中,被告尹树山与尹树平为堂兄弟关系,事故发生时为两人共同饮酒后由被告尹树山送尹树平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尹树平明知被告尹树山无证醉酒驾驶依然搭坐,对本起事故造成自身死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该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20%。故余额393401.66元的56%即220304.93元,扣减被告尹树山已赔偿的15000元,被告尹树山尚应于保险限额外赔偿205304.93元予原告。余额393401.66元的24%即94416.4元,扣减被告桂德洪已赔偿的5000元,被告桂德洪尚应于保险限额外赔偿89416.4元予原告郭金玉。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桂德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予原告郭金玉;二、被告桂德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保险限额外赔偿89416.4元予原告郭金玉;三、被告尹树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保险限额外赔偿205304.93元予原告郭金玉;四、驳回原告郭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45.6元,原告申请缓交,分别由被告尹树山负担2272.8元,被告桂德洪负担2272.8元,该款均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各被告答辩意见核定总损失核定理据1医疗费36163.16元有异议36163.16元予以确认。2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400256.2元同上400256元以农村标准计算。3丧葬费29672.5元同上29672.5元确认。4交通费5000元同上3000元酌定。5误工费3000元同上1310元酌定。6住宿费3000元同上3000元合情合理,予以确认。7伙食费2000元同上0元依法无据,不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同上40000元酌定。合计513401.66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