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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苗志君抢劫、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31号罪犯苗志君,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志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苗志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14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9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二○○七年八月五日刑满释放;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二○○九年五月九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志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