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兴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30号原告: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天阳光城C座201#,组织机构代码77909540-1。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柏林,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祝兴芳,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兴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祝兴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