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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和生与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和生,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督字第1号申请人:肖和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申请人: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大鈼。本院受理申请人肖和生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4日发出(2015)穗南法民一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番禺南沙美福时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月14日(2015)穗南法民一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1元由申请人肖和生负担。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