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吴祈光与钱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祈光,钱佩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吴祈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铭。被告:钱佩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祈光与被告钱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祈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祈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吴祈光负担。审 判 长 乐嘉波人民陪审员 裘锡立人民陪审员 谢再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竺晴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