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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西安某某企业形象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713—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企业形象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大厦某某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西安某某企业形象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工程款17814元、受理费245元,共计180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冻结银行账号、查封办公室等执行措施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件款1805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且将执行费17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