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代生与王婷婷、王兴胜、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代生,王婷婷,王兴胜,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梁代生,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婷婷,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兴胜,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3530号新世纪超市附近。法定代表人董润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代生与被告王婷婷、王兴胜、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代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婷婷、王兴胜、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集团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代生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婷婷、王兴胜、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代生撤回对被告王婷婷、王兴胜、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驻一汽集团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144.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