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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翁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翁某。被告: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