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爱军与杭州三章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军,杭州三章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爱军。委托代理人杨文通,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三章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827室。法定代表人庞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军诉被告杭州三章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军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军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爱军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