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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付备刚诉上海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付备刚;上海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备刚,*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孙雁敏,男,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付备刚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并依法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被拆迁安置对象,由户主付金根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现上诉人因拆迁协议安置无法落实,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