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玉宏、韩金霞与韩金霞、韩月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宏,韩金霞,韩月,韩雪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张玉宏。委托代理人鲁凤云,曹妃甸区唐海镇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金霞。被告韩月。被告韩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宏与被告韩金霞、韩月、韩雪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张玉宏负担。审 判 员 王林荣代理审判员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闫思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