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广庆与刘东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庆,刘东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刘广庆。被告刘东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庆诉被告刘东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