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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广庆与刘东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庆,刘东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刘广庆。被告刘东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庆诉被告刘东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