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雷利军与周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利军,周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雷利军,男。被告周小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利军诉被告周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雷利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雷利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礼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