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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雷利军与周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利军,周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雷利军,男。被告周小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利军诉被告周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雷利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雷利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礼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