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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闫明、贾天前、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闫明;贾天前;吴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 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明,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贾天前,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系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吴超,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系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明、贾天前、吴超限期交纳案件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871元,合计65571元,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闫明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提取; 对被执行人贾天前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提取; 对被执行人吴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清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杜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