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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建工嘉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工嘉罗混凝土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75号原告上海建工嘉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曹某。委托代理人张艳芳、黄任远。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嘉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1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惠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石翀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 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