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皮天健与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357号原告皮天健,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韩启泽,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全,重庆市巴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林、何伦,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皮天健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天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