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曹国斌诉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2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斌,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曹国斌,男。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国庆,男,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光明,男,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曹国斌诉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国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国斌提出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斌撤回对被告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国斌负担。审判员 韩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