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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志臻与梁亚芝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臻,梁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李志臻,男,1975年4月16日,汉族,甘肃白银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梁亚芝,女,1978年4月30日,汉族,青海都兰人,住青海省都兰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志臻、梁亚芝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志臻与申请人梁亚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此事故致梁亚芝受伤医疗费7301.5元、护理费352.5元、误工费5992.5元、伙食补助费200元、后续治疗费25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346.5元;全部由李志臻承担(其中李志臻已垫付7202元,剩余9144元在2015年2月14日之前支付给梁亚芝);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志臻与申请人梁亚芝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戴勇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