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滨江小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和县姥桥镇郑浦大道一施工工地内驶出,右转弯时,与沿郑浦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的、由张绪银驾驶的追梦鸟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绪银、张传受伤,两人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柳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柳某立即停车,拨打“122”、“120”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举证: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的供述;4、二份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和县姥桥镇郑浦大道一施工工地内驶出,在右转弯时,与沿郑浦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的、由张绪银驾驶的追梦鸟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轮电瓶车上张绪银、张传受伤。后两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均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柳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柳某立即停车,拨打“122”、“120”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二份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机关对其予以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并无不当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江 勇人民陪审员  王文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