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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陆永春、纪阿生与纪阿生、胡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春,纪阿生,胡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陆永春。被告:纪阿生。被告:胡兴坤。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受理原告陆永春与被告纪阿生、胡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永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阿生、胡兴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春撤回对被告纪阿生、胡兴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84元,减半收取5692元,由原告陆永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