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李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李钢,于建华,李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牛登国,主任。被执行人李钢,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于建华,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新亮,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李刚、于建华、李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刚、于建华、李新亮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刚、于建华、李新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额为14900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李刚、于建华、李新亮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