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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严开德与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开德,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严开德,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元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严开德与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开德、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开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万股的股权份额作价80万元转让给原告:该合同签订后15日内,被告应协助原告去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履行。故要求解除2014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归还转让价款8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股,股权数额为50万股。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注明: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和2014年7月10日向严开德借款共计850000元,期限均为二个月,付息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证全部无条件转让给严开德处置,所获资金全部偿还严开德借款。转让价格为800000元。该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协助严开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9月10日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张,收到严开德850000元,事由为二笔借款共计850000元(股权转让款)。庭审中,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愿意以其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在850000元范围内抵付给原告严开德,原告严开德也同意上述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严开德与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严开德股权转让款8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合计850000元。给付方式: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变卖所得款抵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用4520元,合计10460元由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