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金胜、董忠阳与董忠阳、朱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董忠阳,朱明霞,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88号原告:金胜。被告:董忠阳。被告:朱明霞。被告: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大联镇文祥村。法定代表人:董忠阳。被告: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防军西溪村。法定代表人:包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与被告董忠阳、朱明霞、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东阳市华东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胜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