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柱仕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柱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66号罪犯马柱仕,又名马柱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四日作出(2009)蠡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柱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19.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柱仕在2010年3月11日至2014年4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柱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