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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万克平与宋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克平;宋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856-1号 原告万克平。 委托代理人张守玲,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玉民,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宋玉民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东执行字第××号中的执行款8414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8414元。原告已提供山东国信资产管理担保有限公司资信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宋玉民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东执行字第××号中的执行款841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