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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颖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32号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莹。委托代理人:李梦桦。被告:王颖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0元,由原告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朝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百度搜索“”